行政處分申訴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分申訴期限是多久?
1、《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紀律決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內提交監督機關。自收到行政處罰之日起,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審查決定仍不滿意的,可以向審查決定申請。自收到複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上一級監督機關進行復核的,上一級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在審查和審查期間,原判決的執行不得中止。“也就是説:如果上訴未超過法定時限,則應要求監督機構通過審查和審查程序。權利失去了。如果投訴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則不會導致審查和審查過程,但只能由監管機構的請願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投訴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監察機關應當自作出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監察機關申請複議。在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30天內進行更高級別的審查。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複議決定仍不滿足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複議。
4、受理超過規定時限的申訴。設立上訴期限的目的,是促使投訴人及時行使申訴權,以維持正常的行政秩序,監督工作秩序。因此,逾期提出申訴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可以由監察機關的信訪部門處理。為便於申訴人及時行使申訴權,保護其合法權益,監察機關應當在處罰決定中規定申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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