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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達成協議後,單位不履行

法律2.68W
拖欠工資達成協議後 單位不履行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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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拖欠工資,我們去勞動仲裁,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到指定日期後公司不履行協議該怎麼辦?

勞動糾紛中,雙方在仲裁會的調解下達成一致,到期後一方不履行的,勞動者應當到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