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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下達,單位不履行

法律2.17W
強制執行下達 單位不履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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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1、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在我國,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而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所以不屬於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故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也無權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2、《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於協議離婚並不需要支付訴訟費,故此不少會在感情出現裂痕之後,會選擇協議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但是此種情形難免會出現一方並不願意履行離婚協議之中的內容的情形,此時另一方若是向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是會書寫訴狀,然後向法院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