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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總包單位的責任

1、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2、總承包單位要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3、如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法律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總包單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