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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刑事責任

法律2.54W
安全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要負刑事責任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2、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不服管理,依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