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建築物協議
建築物
是指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
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違章建築這件事情國家之所以不允許就是因為他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影響各種秩序。違章建築對於我們大家來説都不是一件好事,那麼強拆違章建築要賠償嗎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拆了就對我們有好處,更何況國家也對此有着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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