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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無辜被辭退

法律1.62W
勞動合同期內無辜被辭退
勞動合同期內辭退

1、公司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絕辭退,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你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公司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再支付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內辭退,如果説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的理由,比如員工的行為導致公司的權益受損等,在合同期限內辭退是要支付職工兩倍的經濟賠償金的,因為是用人單位違約在先,所以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