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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性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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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性抗辯權

我國對於抗辯權的解釋中提到過,抗辯權其實就是妨礙他人行他們本應該可以行使的對抗權利,但是相對於其他人所行使的權力來説其實就是説的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那麼,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所提及到的抗辯權也是有很多分類的,以下便是本站網小編為您精心收集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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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時性抗辯權,一時性抗辯權有幾種呢?

一時抗辯權一般有以下幾種:[1]
其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如買賣合同,出賣人在買方未支付價款之前,有權拒絕交付並繼續保留已出賣的標的物。
其二,檢索抗辯權,亦稱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訴諸強制執行,或在有物權擔保時先執行物權擔保,只有當前兩種情形仍不能滿足債權時,保證人才履行債務。
其三,不安抗辯權,是指依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其債務,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因故惡化時,應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履行對待給付,否則可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