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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刑事賠償的情形

法律1.07W
不予刑事賠償的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可以請求刑事賠償的情形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刑事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在自收到賠償申請的兩個月以內執行賠償。賠償請求人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的,在收到複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書後即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