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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聰能免於刑事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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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聰能免於刑事處罰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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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聰能免於刑事處罰嗎

一是要又聾又啞,二是犯罪情節不嚴重才可以免除。

《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刑法所規定的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從輕處罰的規定,在適用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全部喪失權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現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應堅持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堅決不應從寬處罰。

對應予以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