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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隱名股東責任

法律2.26W
公司倒閉隱名股東責任
公司倒閉隱名股東責任
公司倒閉,也是清算,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經營不善或者經營期限到期及其他原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被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強制要求清算或者通過股東會決議自行清算,達到公司解散及法人主體資格消滅的結果。

公司破產,根據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是指企業法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或者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應當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實際上是公司清算中的一種特殊情形,自2007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後,各地陸續出現了企業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件。

按照《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債務法律責任,也就是説,只要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所認繳納的出資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後未有抽逃出資行為的,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產清算中,股東無須另行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