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隱名股東的責任是什麼?
一、一人公司隱名股東的責任是什麼?
隱名股東應當在認繳出資金額範圍內承擔債務連帶責任,在企業瀕臨破產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隱名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債務超過出資額部分的,其不用償還。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應當有書面合同。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係,但最常見的是委託關係。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在有的企業裏面存着隱名股東,雖然在企業股東名冊上沒有登記,但是其作為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以自己的出資額作為清償債務的最大限度。隱名股東需要和顯名股東簽訂協議,表示雙方權利義務,顯名股東只是名義上的。
在我國的公司與股東的關係中,一般都是股東承擔着對公司履行出資的義務,公司要對股東進行利潤的分配的,其中隱名股東就是股東中非常特殊的一種類型,隱名股東是可以以貨幣、實物、權利以及技術等方式出資的,要承擔出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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