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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股東責任有哪些

股東作為公司資金持有人,日常會行使法定的投票權等權利參與公司事項的決策。那麼當公司經營不善時,公司倒閉股東責任有哪些呢?我們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識,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公司倒閉股東責任有哪些

一、公司倒閉股東責任

公司倒閉,也是清算,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經營不善或者經營期限到期及其他原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被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強制要求清算或者通過股東會決議自行清算,達到公司解散及法人主體資格消滅的結果。公司破產,根據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是指企業法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或者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應當進行破產清算。破產清算實際上是公司清算中的一種特殊情形,自2007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後,各地陸續出現了企業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件。

按照《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債務法律責任,也就是説,只要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所認繳納的出資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後未有抽逃出資行為的,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產清算中,股東無須另行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義。

二、公司倒閉中股東出資瑕疵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上述規定表達瞭如下含義:其一、股東出資應當以法律規定的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信用、勞務等難以估價的無形資產不能用於出資。其二、股東的實際出資應當與該股東在章程中認繳的資本價值相當,不得對實物資產、知識產權等進行虛假評估。其三、股東應當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不動產、特殊動產等均應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其四、股東應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得遲延履行、虛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資。

三、公司倒閉中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驗資成立後,抽逃其出資,但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行為。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也就是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確定的;在公司成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輕易改變的;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必須保持與註冊資本相當的自有財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2年7月25日作出的《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解答。該文規定“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四、公司倒閉中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時的法律責任

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況一般出現在一人有限公司。新修訂的《公司法》創設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一人有限公司,首先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對外當然首先應以公司資產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享受有限責任這一特權必須滿足一個前提,即股東與公司各自保持獨立的人格,如發生人格混同,則可能導致股東責任的承擔。

由我們整理內容可以看出,公司倒閉股東責任是要根據公司類型以及具體情況劃分的。所以,當您遇到公司倒閉股東責任的相關問題時,建議您諮詢我們本站網站律師來獲得專業的解答,這樣不僅可以節約寶貴時間,而且事件專業性也能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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