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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案擔保人

法律1.99W
集資詐騙案擔保人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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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中擔保人是否有責任


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保證人收取了擔保費用,其後借款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給出借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像這種情況,保證人應否承擔“代償”責任。我們認為,對於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應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理由是:


1、有償擔保的責任應重於無償擔保的責任。保證合同對保證人來説是一種風險性較高的法律行為,即便是在無償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保證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承擔履行債務或者連帶責任。相比較而言,收取了擔保費的保證人,就要承擔比無償擔保人更大的風險責任。其不但在簽訂擔保前要認真審查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還要在擔保期間監督其履行債務,不逃避債務。一旦發生詐騙風險,保證人首先要承擔責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發生了詐騙犯罪,不以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為由,免除保證的責任。這樣才能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和公平原則。有利於從法律本質上體現擔保的作用。


2、有利於保證正常的借貸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從我省審理這一類案件的情況來看,有二個共同特點值得注意:一個是由於有保證人擔保,金融機構基於對保證人的信賴,發放大量的貸款,但當借款人攜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無着,造成大量國有資金流失的嚴重後果;另一個是保證人大多數是公司、法人單位,為了獲取有償擔保費用,輕率出具擔保書,一旦出事,保證人往往以被保證人是詐騙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也不成立為由,拒負法律責任,鑽了法律的空子。這種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如不針對這種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於保障借貸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利於穩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們認為,對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是合理的,應予受理,並判令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