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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仲裁的原則

法律2.81W
合同爭議仲裁的原則
合同爭議仲裁的原則
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在合同爭議仲裁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2、先行調解原則
3、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原則
4、一次裁決原則
5、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及仲裁人員
根據《仲裁法》第十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國內合同爭議的,下同)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根據該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