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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原則

仲裁1.82W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原則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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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原則有哪些

一、民主説服原則。調解勞動糾紛時,主要依據法律、法規,運用民主討論、説服教育的方法,擺事實,講道理,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在雙方認識一致的前提下,動員其自願協商後達成協議。堅持這一原則,要反對強迫命令、用權勢壓服的做法。
二、自願原則。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