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規範徵地拆遷相關紀律
嚴格規範徵地程序
(一)規範徵地公告程序。市、縣(市)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徵收土地公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徵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事項外,應當一併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或者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協調、裁決、聽證和行政複議的權利及申請期限和受理機關。公告、公示材料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欄等場所予以張貼,並通過徵地信息公開網絡平台或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予以公開、公示。要綜合運用照相、攝像、錄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現場信息採集、留存和歸檔。
(二)完善徵地清點確認程序。在徵地勘測調查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和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參與調查、清點、確認工作。對不能直接到場參加的,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對不能直接到場且未委託他人代理、經書面通知仍不到場參加的,由徵地勘測調查人員現場調查、清點後,在《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中載明情況並共同簽字確認;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勘測調查結束後,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和相關權利人。
在實施土地徵收時,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築設施成片拆遷的,應當由市、縣(市)政府確定的拆遷機構或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與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為徵地清點、確認材料。
對於實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乾補償的,應當徵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户和相關權利人同意,在《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中註明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並由各方共同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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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訟遺產繼承份額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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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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