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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居間協議後買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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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居間協議後買家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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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悔是否屬於違約


(1)居間合同解除後是否應對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合同中一般約定:由於一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居間合同,則應賠償中介受到的損失即佣金的損失,一般以房屋總價2%來計算。實務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間合同》的原因;

2、中介是否存在過錯;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義務。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會考慮到中介確已提供相應服務,但又並未完成全部義務,因此會酌情判決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於按居間合同所約定的房屋總價2%來判決。

(2)簽訂居間合同後在什麼情況下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則應當解除居間合同,退還定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正當理由”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以下這些應當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1、居間合同中記載的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產權人、面積等房屋信息。

2、賣方隱瞞了重要信息,如存在違章搭建、破壞承重及房屋結構、嚴重質量問題等。

3、雙方就主要交易條件在居間合同中未約定,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仍未達成一致。

所以廣大朋友在進行買賣二手房屋時一定要謹慎,要選擇正規的中介公司,以免碰到一些不良的中介只為提升他們的業務而不顧買家的心情,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另提醒廣大朋友,如有發生二手房居間合同違約糾紛,要懂得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