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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法院執行

法律2.35W
唯一住房法院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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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法院能否執行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此處“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説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區別,不可一概而論。在民事執行中,此種“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範圍內,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就可以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予以執行。為避免誤解,《查封規定》第7條明確指出,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