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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唯一住房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3.16W
名下唯一住房法院強制執行

當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除唯一住房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很難進行強制執行。但是也不是不能執行被申請人的唯一房產。那麼唯一住房如何強制執行?怎麼樣才能實現強制執行?下文為大家詳細解答,歡迎閲讀。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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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怎麼辦

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強制執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