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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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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嗎
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嗎
1、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辦?此時勞動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2、一旦仲裁受理,雙方應針對六種證據舉證: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二是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三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四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五是考勤記錄;六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者只要拿出三或四當中的任何一種資料,就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