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過度辯護效應應對

法律3W
過度辯護效應應對
如何有效應對企業的債務風險

企業債務發生後,如果不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及時預防,長久堆積的債務會將企業拖入絕境,如何有效應對企業的債務風險?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解決,也可以與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將債權轉為股權,將債權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應對方式: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我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兼併清債。企業兼併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並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兼併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於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作為企業,對債權債務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企業要懂得怎麼預防和應對企業的債務風險,以避免因債務風險而使企業蒙受損失。不同於民間借貸,在風險發生之時,企業在處理債務風險的問題上比民間借貸更為複雜,也更容易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