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律師是否應該為壞人辯護

律師是否應該為壞人辯護

一、律師是否應該為壞人辯護?

律師有權利為壞人辯護,律師作為一種法律職業類型,律師有着專業的技術素養、職業的倫理道德和獨立的評價標準。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接受委託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為此,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是所有的潛在委託人,這些委託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

律師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倫理之外,還要恪守專業倫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內,為當事人謀求最大化的利益。為此,律師法律制度及其職業規程專門構築了一道屏障,將當事人與律師放在一個利益共同體的範疇內,使其優先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價值中心並確定行為的邊界和基準。比如,為當事人服務,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盡其所能爭取最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條件和機會與控方博弈。

在這種意義上,律師是當事人人格的展開和自我實現,是“自私的”、利己的。作為一種職業羣體的律師,不能拒絕辯護,就如同檢察官不能拒絕公訴、法官不能拒絕審判一樣。甚或,對於刑事案件來説,律師恰恰必須為一般民眾視野下的所謂“壞人”提供法律服務,這是職業身份使然,如同醫生要服務於病患、演員要服務於角色一樣。

從規範主義上看,為“壞人”辯護是沒有制度障礙的。其機理無外以下幾點:

第一,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經公正的審判前是推定其無罪的,既然是無罪的,就不能對其做好壞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斷。律師在接受委託時自然不能、無法也無須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予以區分,來決定是否提供辯護,僅需依據專業判斷來權衡是否合適接受委託即可。

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實較為清楚的嫌疑人,他與我們日常所謂的“壞人”也無法隨意類比、畫等號,因為前者是法律判斷,具有剛性規範的基準,後者是道德判斷,會隨着時代流質易變。

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應該被歸入“壞人”,一旦社會觀念甚或制度不支持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那麼,勢必導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審判的機會和權利,易於導致冤假錯案的產生或刑責的輕重失當。

然而,“壞人不應獲得律師辯護”論最大的弊端不在於法律制度本身,而在於大眾心理對從事此一業務的律師予以道德上的譴責、貶損,從而導致律師執業步履維艱。從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規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在心理觀念上甚至行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視”甚至“仇視”此一行為,在輿論上吐口水、翻白眼。改變此一社會心態誤區需要解明另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所謂的“壞人”為何應當享有辯護權。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題中所謂的壞人其實只是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而已,律師所擔任的角色並不是為民眾眼中的壞人當保護傘,大家應該換位思考一下,其實,律師的工作很多時候和醫生是一樣的,醫生不能因為當前的患者是罪犯就拒絕進行整治,對律師而言,對待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用感性代替理性。

標籤:壞人 律師 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