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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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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與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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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聯繫,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範疇。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聯繫:(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談不上合同有效與無效的問題。在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同步的。(2)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均可以由有過失的當事人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3)在構成要素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均要求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1)合同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其回答的問題是“有沒有某一合同存在”。在回答這一問題時,並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觀判斷,而合同的生效是一個價值判斷,回答的問題是“已經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獲得法律的包會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獲得法律保護”,反映的是國家通過法律對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是法律認可或不認可當事人的意思的結果。在對合同效力判斷的過程中,要引入判斷者的主觀感情和價值因素,從而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2)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彌補的,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它説明一個合同並不存在,討論其效力問題,缺乏起碼的基礎。(3)合同成立的時間與生效的時間可以不同。在附近延緩條件或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不馬上生效,成立與生效之間,存在時間差。(4)二者對意思表示要求的側重點不同,合同的成立僅要求意思表示在形式上達成一致,而不管意思表示本身的質量,而合同的生效則特別關注意思表示的質量,瑕疵意思表示將嚴重影響合同的效力。(5)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有過失的當事人會承擔締約上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與否,法院不會主動干預,只有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諸法院時,法院才會對合同的成立與否作出判斷;合同無效,不僅會產生締約上的責任,還會產生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僅私法干預,而且公法也可能干預,如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此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再如我國刑法規定,當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可根據情節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