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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些什麼

法律2.5W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些什麼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包括些什麼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該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對於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為撤銷權。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予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撤銷權。
3.債務人之行為繫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並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針對的債務人行為須是債的關係成立後發生並且仍繼續有效存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