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利用網絡銷售侵權商品

法律1.1W
利用網絡銷售侵權商品
銷售侵權商品怎麼處罰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一、責令停止侵權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3.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