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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標侵權商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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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標侵權商品處罰
銷售商標侵權商品如何移交

銷售商標侵權商品通過工作人員移交給法院,《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


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