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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法院能怎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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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法院能怎麼審查
行政訴訟案件法院能怎麼審查
1、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組成三人以上單數的合議庭,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