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2.76W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凡是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行為都是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
1)有污染環境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事實。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規定的含義就是行為人的污染環境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而且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即違反了國家制定的有關污染環境的標準,這個標準是界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污染環境侵權行為的依據或尺度。從我們的司法實踐來看,也是依據國家有關環保標準來判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標準的。所以説,未超過國家相關環保標準的輕微損害,並不構成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
2)損害與污染環境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損害與污染環境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受害人的損害是因行為人實施的污染環境的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則不構成侵權行為。但是,由於污染造成的損害在很多情況下具有複雜性、潛伏性的特點,因此,如果能證明受害人未來顯現的損害與當初行為人實施的污染環境的行為有必然的聯繫,亦應認定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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