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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合同違約違約金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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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合同違約違約金過高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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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掛靠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方式和違約金的調整請求權問題。具體條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對損失賠償額進行了限制。具體條文如下: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最高院司法解釋及指導意見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第28、29條對違約金調整的方法和限額做了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2、最高院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的規定

該指導意見第7條又規定了如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提出要避免簡單地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要綜合衡量多項因素予以確定。具體條文如下:

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三)省高院的相關規定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京高法發〔2009〕43號)

該通知第25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了違約金過高時的調整規則。具體法條如下: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誠信守約的當事人,依據促進交易及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部分,進行適當減少。

前款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對損失數額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約當事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對損失數額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舉證。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09〕13號)

該意見第8條規定了違約金過高的考量因素,第9條規定了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準,具體法條如下:

第8條:法院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要避免簡單採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認定方式,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程度;

(2)違約方的過錯程度;

(3)合同的預期利益;

(4)當事人締約地位的強弱;

(5)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

(6)當事人是否已在訴請中對違約金進行減讓;

(7)違約金計算的基數;

(8)法官根據具體案件認為應當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9條: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對於違約金,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是不能超過損失的30%。如果超過了損失的30%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約一方是可以跟另一方提出相關請求要求進行減少的。如果對方明確拒絕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要求其進行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