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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中止條件

法律1.78W
行政拘留中止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拘留中止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時候或者收拘後有4種情形,拘留所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被拘留人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4、被拘留人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停止行政拘留後還用拘留嗎?

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被拘留人患精神病、傳染病、因病醫療等停止執行的情形消除後,被拘留人不再執行原行政拘留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