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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公司法發生衝突

法律3.09W
婚姻法與公司法發生衝突
三資法與公司法的衝突是什麼

司法的內容中與三資法所涉及到的主體有一定的重複,但是這些公司主體的特殊性讓公司不能完全適用否則就會與普通公司的管理髮生衝突而必須有專門的三資法進行管理才能夠更好的保障市場秩序。公司法作了規定而外資法未做規定能夠的情形,一般應適用公司法之規定.



<公司法>
  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此處的”法律”應解釋為包括行政法規,故當外商投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優先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有關實施條例,實施細則.具體來説,包括三種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法有規定而公司法無規定的情形,如關於投資總額的規定,中外合作企業,合營企業合作協議,合作合同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規定等.


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對相同事項有不同規定的情形,從公司法第218條之文義看,選擇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對此類情形,應選擇使用外商投資企業法.


公司法作了規定而外資法未做規定能夠的情形,一般應適用公司法之規定.


在公司法頒行之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資經營法以及相應的實施條例和實施細則均經過了修訂,在修訂時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修改,這表明立法者有意保留相關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