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衝突
侵權行為之債的特點有哪些
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外的一類較為常見的債。
與合同之債相對,侵權行為之債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它由非法行為所引起,侵權行為之所以能夠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債券債務關係,在於它侵犯了國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質上屬於不法。而合同之債則只能由當事人的合法行為引起。
第二,侵權行為之債由加害人的單方行為所引起,與受害人的意思和行為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動地受到青海。而合同之債則由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須一致,這是合同之債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權行為之債是法定之債,它的發生並非出於行為人的意願,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之債的內容,均有法律明確規定,且不得預先以約定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而合同之債一般為任意之債,法律多不作強行性規定。
第四,侵權行為之債的內容主要為賠償損害,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害的作用。但因侵權行為包括對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責任不以財產性責任為限,還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而合同之債的內容基本上都具有財產性質,債務人旅行債務的目的,在於使債權人得到約定的利益。
綜上所述,要明確債務法律關係的本質,首先不可忘記債權的存在,有債務一定會有債權,兩者是雙生的,在債權消滅時,債務人也就沒有了相應的債務。所以,要探究債務法律關係的本質,要從對象、內容、產生原因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地將其歸類為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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