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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笫一百七十條

法律2.13W
訴訟法笫一百七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3項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