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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法律2.89W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一個方面,有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又是另一個方面,必須主觀客觀相統一才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


一是虛構事實,


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綜上所述,詐騙罪虛構事實,用虛構事實,騙取公私錢物,數額較大的,判處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的。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會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且會處以一定金額罰金或者沒收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