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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

法律3.1W
股東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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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位訴訟概念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最早於1843年由英國人在衡平法院首創,
英國最初的股東代表訴訟只是針對董事會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 其實體法的基礎在於董事和各股東之間存在信託關係, 因此股東可依據自己的權利令董事履行所負之義務,
這也意味着該股東代表了其他全體股東起訴, 這便成了代表訴訟( Representative suit)

我們認為公司股東的代位訴訟是一種基於契約關係而產生了利益分擔體系。股東之間在獲得相同公司的股權之後就將其利益通過對其他股東人身信任關係託付給其他股東代為維護,每一個股東都想有這樣的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同時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的契約集團。然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不協調直接導致了,出於控制地位的公司大股東通過損害中小股東權益達到自己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部分股東維護自身利益的訴訟就是股東代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