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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先換銀行

法律2.46W
破產清算 先換銀行
銀行破產清算的程序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


破產財產主要包括宣告破產時商業銀行所經營管理的財產、破產商業銀行在宣告破產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和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權利。一般企業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為:


1、支付破產費用,即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得的費用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應當支付所欠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支付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這裏的“優先支付”的含義,主要指優先於國家税收和單位存款,即在償付國家税收和單位存款前支付儲蓄存款。


4、應當支付破產商業銀行所欠的税款;


5、應當支付破產債權。清算組提出破產分配方案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後,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