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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書

法律2.05W
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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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書是否有效

1、婚內財產協議書是有效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但是如果出現如下情形則是無效的: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