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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理等級分級

工傷事故處理等級分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傷等級分級原則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瘻,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脱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痺;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骨切除>3cm2,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3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1)癲癇輕度;

2)-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痺;

5)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脣外翻植皮術後;

達到工傷鑑定的等級之後,都是可以評級的,工傷評級只能由有職權的機構進行的,否則是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的,自然也就不會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若相關當事人對鑑定結果存在着異議,可以在限定期限內向鑑定機構提出再次鑑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