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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第三人答辯

法律2.07W
房屋買賣糾紛第三人答辯
怎樣判斷房屋買賣合同的第三人是否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薄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薄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薄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