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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申請延期審理

法律2.8W
刑事訴訟的申請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