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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侮辱勞動者

法律1.46W
勞動法中的侮辱勞動者
勞動法中關於對超齡勞動者的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係的終止權,但不意味着勞動關係在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


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將受到同等的保護。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在未滿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在用人單位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未辦理退休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一般仍按照勞動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