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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加班工資如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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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加班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中規定加班工資如何發放?
一、法律中規定加班工資如何發放?法律中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是按照勞動者本人的工資狀況,還有就是加班的天數來計算並且發放。法律對於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規定就是要求單位給付員工原本應該有的工資的兩倍發放,如果是在國家硬性規定應該得到休息的時間段里加班甚至可能會要增加到三倍之多。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所以週六加班,加班工資按200%計算。
2、計算方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執行: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資=日工資乘以200%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乘以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
1.75天加班費的相關知識:今年法定節假日由10天變為11天,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有所調整。按原規定,月平均工作天數和日工資折算都按20.92天計算,而上個月國家勞動保障部通知明確,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
1.75天。新辦法區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計薪天數,月工作日主要用於判斷是否加班,而月計薪天數則作為折算加班費的標準。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
1.75÷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
1.5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
1.75÷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3倍。二、加班費用的支付是怎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綜上所述,法律上對於勞動者的權益規定中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要求單位必須給他們休息的時間,如果佔用了法定的休息時間讓他們工作的話就需要因此而付出加班費的酬勞,這部分的酬勞是基礎工資之上額外增加的,加班時間越久工資就會越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加班工資的支付方面的一些問題,普通勞動者都是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的,畢竟這是關係到勞動者本人切身利益的一些工資。通常狀況之下的話,如果是屬於在平時安排加班的話,應當是按照
1.5倍的工資來支付的,這是明確規定的。
法律中規定加班工資如何發放?
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應正確理解關於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二),關於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根據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保存期限內負有保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保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後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保存義務)並不能當然免責。事實上,關於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頒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三),時效問題不能混同於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雙方發生爭議前兩年內的加班事實,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對爭議發生之前超過兩年的加班事實,勞動者也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盡到法律所要求的舉證義務,其加班工資的主張就應得到支持。在考勤記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證人證人證言、工作記錄、用人單位的陳述等證據證據都可以用來證明加班事實是否存在,其證明力是否充分,並不受所謂用人單位工資憑證保存期2年之限。例如,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第3年的加班工資,提供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工資)、考勤記錄(載有加班的記錄)、工資單或銀行收入記錄(載明的工資收入未超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再加上同事的證人證言,以及同期的有關加班事實的工作記錄等等。以時效為由一概否定其加班的事實,顯然與法相悖,也與情理不符。看來員工要維權訴訟,需要提供事實加班的存在的證據,並且不受用人單位工資憑證保存期2年之限,因此員工在工資訴訟過程中應該及早查閲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到勞動糾紛律師網站諮詢專業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