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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法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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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法官調解
離婚司法官調解會在什麼時候調解?
第一,如果當事人想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當事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如果撫養受理後,會依法通知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法院在開庭前會依法通知當事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四,就是開庭審理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五,就是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