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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和“協議拆遷”是一個事情嗎?

在房屋徵收中,經常會有人提到“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這兩種協議一樣嗎,不一樣的話有什麼區別呢?下面昌運拆遷律師就為大家來簡單的解釋一下。

“拆遷協議”和“協議拆遷”是一個事情嗎?

首先大家需要明確的是,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是不一樣的。

協議拆遷:協議拆遷,一般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

此種情況下的拆遷方是除了相關部門以外的普通民事主體,通過與被拆遷方簽訂協議的方式對其房屋進行拆遷的情形。

不過這裏要提醒一下大家,“協議拆遷”不具有強制性,在這種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必須要跟被拆遷人商量着來,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那麼拆遷方是不能進行拆除工作的,簡單點來説就是,可拆可不拆。

拆遷協議:拆遷協議是徵收方與被徵收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

一般在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時就,徵收方就需要與被徵收人簽訂一份拆遷協議。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依法審批的徵收還是雙方自願的協議拆遷,都是需要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的。

所簽訂好的協議必須是雙方各持一份,如果拆遷方不把協議給被拆遷人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拒絕在上面簽訂。

另外拆遷協議上面必須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

2、明確補償方式,法律上規定,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也可選擇房屋產權置換方式,同時,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但無論是哪種補償方式,在拆遷協議裏面必須要寫明,如果沒寫明,那對被徵收人來説是不利的。

3、具體補償數額,在被徵收人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時,由拆遷方向被徵收人支付。但具體的補償款同樣也要在拆遷協議上面寫明,如果徵收方沒有協議上明確補償數額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拒絕簽訂。

4、被徵收房屋的具體情況。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或者居住面積、安置面積的誤差、安置用房的位置和安置房的地點。

5、註明支付期限,這個是比較重要的,在相關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所以支付補償款時間一定要寫明,若日後徵收方在屆滿時還沒有給補償款,那麼被徵收人可以拿着協議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義務

6、搬遷期限,拆遷方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合理的搬遷期限,不得造成被徵收人倉促遷出,利益受損。不論貨幣補償還是安置補償,都存在一個搬遷期限的問題,因此對搬遷期限的約定是所有補償協議的必備條款。

7、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協議拆遷合不合法?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我們所遇見的徵收拆遷通常是國家因公共利益而開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集體土地上徵收,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4條、45、46條規定進行審批,在依法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而且相關部門還要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向被徵收村集體將土地現狀、徵收目的等事項進行張貼,時間至少是30日。

因此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都必須要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協議拆遷不存在合法的空間。

不過實踐中,有極少數被徵收人遇到過打着“協議拆遷”的名號卻實施着強制徵收的行為,這種行為無疑是違法的,針對違法行為作為被強拆當事人可以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通過法律的武器來進行維權。


標籤:拆遷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