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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要求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嗎

法律1.42W
分居要求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嗎
分居要求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嗎
分居不是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只有離婚時需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要求分居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的,且分居時間已經連續滿兩年。
如果雙方不是要離婚的,則分居可以是多種原因導致的,如因為工作、學習原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