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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1、當地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

夫妻雙方分居後,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當地的政府管理部門都要求外來人員要進行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這類證據是政府部門出具的,有較高的證明力,有這方面的證據的,可以優先蒐集。

2、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繳費單據等。

這些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費用支付時應當儘量使用銀行卡支付,以留下相應的賬單,因為租賃的房屋,這些繳費的單據上往往寫明的繳費人是業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內的費用支付,一定要有對應的賬單。

3、分居協議。

國外很多地方規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辦理,簽訂分居協議本質上就是協議離婚。在我國雙方簽訂分居協議是有難度的,因為能簽訂分居協議的,就説明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了,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的,不必要多此一舉。不過,在實務中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協議是個好辦法,這種情況下只要對方簽收了郵件,即表明告知對方,雙方分居狀態開始。注意保留郵寄的相關單據。

4、微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

夫妻雙方在日常溝通中形成的通信內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實的,在實務中仍是較好的證據。不過,這類證據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體的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5、同事、朋友、鄰居等熟悉的人員作證。

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員對該分居事實有所瞭解,因此請了解事實的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這類證據在實務再結合其它證據,會形成較好的證明作用。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分居時間連續長達兩年,對方還是不同意協議離婚的話,這種情況下是能考慮起訴離婚,但起訴離婚就得證明分居的時間夠了兩年,而且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的,如果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分居兩地的,就不符合判定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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