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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強拆而受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一、因違法強拆而受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因違法強拆而受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因違法強拆而受處罰的標準,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怎麼判斷是否合法強拆?

判斷司法強制是否合法,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情形判斷: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並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行政部門是需要依據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等材料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還沒有得到解決,這樣的司法強拆是不合法的。

2、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否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比如區級人民政府、街道辦,城管部門等沒有申請執行權力。

3、被徵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徵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徵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

因而,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通知時,應當及時通過複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在被徵收人收到徵收補償決定通知文件之後的訴訟期(6個月)滿之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司法強拆有效,過期無效。

5、被徵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徵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徵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被徵收人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結合以上標準來判定自己面臨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提起訴訟,最好選擇專業律師來幫助維權。

涉及到違法強拆的行為,顯然是屬於拆遷方根據實際來造成嚴重侵害他從合法權益的行為,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拆遷事項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事項並不相同,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認定。

標籤:處罰 違法 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