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無效

法律2.48W
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無效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依據具體情況確定,若以第三十八條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給付補償,若以第四十條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則應當給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