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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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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內容怎麼理解啊?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樑立營律師解析】: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工資的,不再適用支付拖欠或剋扣部分的25%的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不再適用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另外,在實務操作中,需注意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不能一接到投訴就直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也不能向仲裁機構或法院主張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的賠償金。以上是對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內容怎麼理解啊的回答。